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738060号“南普陀茶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91号
申请人:厦门市南普陀寺实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8060号“南普陀茶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南普陀”商标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3850号“普茶坊”商标、第27602259号“茶普”商标、第49167669号“普茶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已经取得厦门南普陀寺授权,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店铺照片、生产委托书、销售合同和发票、厦门南普陀寺出具的授权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大小不同字体、存在视觉差异的汉字“南陀坊”和“普茶”组成,其重要认读部分“普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南普陀寺”为我国著名的宗教场所,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南普陀”即指“南普陀寺”,虽然申请商标已获得厦门南普陀寺授权,但由该寺以外的主体申请注册商标仍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整体与行政区划“普陀”文字尚有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南普陀茶坊 商标 厦门市南普陀寺实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