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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4629号“锦绣昭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6: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05号
申请人:陇南张洪强综合批零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4629号“锦绣昭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65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含义明显强于地名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米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中文字“昭化”,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锦绣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