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0219800号“超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7: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56号
申请人:杭州超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无锡超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第40219800号“超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1年成立,“超翔”作为公司字号及商标一直使用至今,已在充电桩产品和安装修理领域取得了一定品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商号和商标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2020年审计报告;
2、2017-2019年充电桩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
3、2018-2019年百度广告发票;
4、2018-2019年阿里巴巴合作广告发票;
5、“超翔”知识产权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充电桩合同及发票、广告发票及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超翔”商号已在“智能充电桩”商品上在浙江及周边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临近,有接触到的可能。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超翔”,与申请人商号“超翔”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服务与申请人使用的“智能充电桩”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其余服务所属领域具有相应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是以企业名称(商号)为形式的使用,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将“超翔”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一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超翔 商标 杭州超翔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108615号“國弘智庫 GUOHONG THINK TA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