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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047380号“途客神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8: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70号
申请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红刚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3047380号“途客神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及注册的第6447015号“神州”商标、第26689919号“神州”商标、第20936279号“神州专车”商标、第9563575号“神州租车”商标、第26686631号“神州租车”商标、第30978454号“神州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多次对含有“神州”商标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申请,均被认为跟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判例;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证、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神州租车”品牌宣传册、荣誉证书等;4、行业排名;5、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6、公益活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预订;旅行陪伴;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物流运输;汽车运输”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汽车出租;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神州”,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汽车出租”等服务上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邢妍
赵秀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途客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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