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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79422号“BINRONI宾洛尼”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19: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省佰盛箱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979422号“BINRONI宾洛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17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省佰盛箱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天猫后台销售行李箱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6月29日至2022年0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行李箱”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3979422号第18类“宾洛尼 BINRONI”商标在“1.手提包;2.名片夹;3.钥匙包;4.支票夹(皮夹);5.背包;6.行李箱;7.钱包(钱夹);8.运动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毛皮;2.伞”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39794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证明;
2、天猫店铺信息、销售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建显于2018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名片夹;钥匙包;支票夹(皮夹);背包;行李箱;钱包(钱夹);运动包;毛皮;伞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22年04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信息及销售记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BINRONI宾洛尼”行李箱,复审商标在行李箱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手提包、名片夹、钥匙包、支票夹(皮夹)、背包、钱包(钱夹)、运动包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行李箱、手提包、名片夹、钥匙包、支票夹(皮夹)、背包、钱包(钱夹)、运动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BINRONI宾洛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