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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74675号“土土小筑 BRAN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0: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26号
申请人:甘肃丝路驿栈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兆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6474675号“土土小筑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000399号“土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近140件商标,严重超出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所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水晶工艺品、酒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真空保温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土土小筑”与引证商标“土筑”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真空保温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唐三彩;水晶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唐三彩;水晶工艺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土土小筑 BRAND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