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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92147号“B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0: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壹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1692147号“B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2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厦门小名堂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泉州东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创意拍摄及后期项目合同及对应发票、阳光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脚本创意及拍摄项目合同及对应发票;
3、厦门小名堂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项目合同、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
4、泉州东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信息;
6、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已包含在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中,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厦门小名堂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泉州东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及发票(证据2、3、4)中合同与发票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设计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信息(证据5)亦可以佐证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除广告宣传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