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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69877号“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0: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清能德创电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博星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69877号“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4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工业品供应合同;2、发票;3、采购合同;4、产品、名片照片;5、企业信息;6、公众号信息;7、广告单页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工业操作遥控作用电气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芯片(集成电路);逆变器(电);整流器;变压器;印刷电路板”商品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合同、发票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及使用的“伺服驱动器、电源模块”等商品,形成时间处于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内。鉴于“伺服驱动器、电源模块”等商品与“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逆变器(电)、整流器、变压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伺服驱动器、电源模块”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逆变器(电)、整流器、变压器”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工业操作遥控作用电气设备、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逆变器(电)、整流器、变压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逆变器(电)、整流器、变压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工业操作遥控作用电气设备、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