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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36335号“憨牛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2: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65号
申请人:胡永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竹蜻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对第36536335号“憨牛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牛大憨”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相关规定。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店面图片;
3、店铺搜索及评价截图;
4、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申请人在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其未违反上述法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单方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均无法证明其在先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憨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