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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8417号“道同契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80号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8417号“道同契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申请人公司商号相对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道同契合”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玉雕首饰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道同契合 商标 岫岩满族自治县道同契合玉器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