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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03182号“孑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8583号重审第0000005034号
申请人:贵州卓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8583号《关于第59403182号“孑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28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之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孑台 商标 贵州卓丰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