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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14754号“贵和真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167号重审第0000004937号
申请人:李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6167号《贵和真龄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4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贵和真龄”的首字,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1223571号“贵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相同,但考虑到诉争商标的字数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的字数相差较大,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形成了较大区别,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4345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3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贵和真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