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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12848号“家似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4: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东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4012848号“家似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78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展会合同及发票、联营合同、淘宝店铺及订单截图、拼多多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来申请的,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受到保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参展合同、发票及展位照片;2、商品经营合同及商场内女装专柜照片;3、申请人在淘宝经营“家似浪漫屋”网店的企业资质、产品展示界面及后台订单信息;4、申请人举办品牌服装新品发布会的现场照片及相关推广证据;5、朋友圈宣传推广证据;6、申请人与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内衣《联销合同》;7、申请人在拼多多经营的旗舰店。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其自身产品的销售,并非第35类所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支持其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6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分析;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参展合同等相关证据显示参展展品为袜子、内衣裤。申请人提交的与商场的联营合同、网店截图等证据所涉及的商品为女装、内衣、袜子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