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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339280号“Dy.spa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5: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喻海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39280号“Dy.sp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07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围巾;腰带;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于鞋等商品上一直使用至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宣传;
2、出货清单、明细对账单、销售发票;
3、店铺图片、商品图片;
4、电商平台商品页面、交易记录。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5、申请人淘宝店铺及产品照片;
6、申请人淘宝店铺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达依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后于2020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宣传(证据1)未体现鞋、帽等复审商品,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出货清单、明细对账单、销售发票(证据2)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店铺图片、商品图片(证据3、5)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商品页面、交易记录、销售情况(证据4、6)体现的服装商品与鞋、帽等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