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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38276号“摩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7: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摩客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38276号“摩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5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绿色家具产品推荐证书;2、检验报告;3、部分广告宣传、摄影、花植租赁、办理流量卡等收款收据、发票;4、裂变直播营销活动合作协议;5、法律顾问合同;6、专卖店展场设计明细单、货款支付委托书;7、微盟软件销售合同;8、结算协议、供应商供货协议、购销合同、合作协议;9、授权委托书、运输服务发票、住宿服务发票、国盛酱酒收据、餐饮服务发票;10、宣传推广图片;11、经销合同;1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3、产品、包装、门店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陕西金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经审查2014年3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3月20日。2017年1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绿色家具产品推荐证书、证据2检验报告并非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或宣传的证据。证据3中的部分票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部分亦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无关,部分为自制。证据4、5、7、8中的协议及合同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协议及合同的履行。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据9中的授权委托书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9中其他单据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无关。证据10、13为自制宣传及实际使用图片。证据11经销合同仅表明了经销关系,是否实际销售产品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证据1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力较弱,未有与之对应的合同或发票佐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