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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19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27:27
植沏及图、第59039146号图形商标、第36135661号“夷鼎上品及图”商标、第52368434号“静澜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植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