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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73987号“THEFU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1:0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舒伯特及舒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73987号“THEFU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38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满木春(北京)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8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福满木春(北京)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寺库商家后台登陆、产品展示、销售订单详情、消费者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舒伯特及舒伯特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7073987号第3类“THEFUR”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经公证的寺库联营商家产品页面、用户评价及订单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经过检索均未发现被申请人的使用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使用主体为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与复审商标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临时性、短暂性、零发性的象征性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众号截图;淘宝、京东、拼多多查询截图。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7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使用主体为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资料。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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