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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29641号“北海康成CANbrid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1: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海康成(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9641号“北海康成CAN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94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缝合材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的“caphosol/康普舒”产品是国内唯一一个被批准用于预防和治疗由放疗或大剂量化疗引起的口腔黏膜炎的三类医疗器械。申请人还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治疗罕见病及肿瘤的产品上,如“奈拉替尼”。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公司官网页面摘录;2、“caphosol”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及相关报道;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4、奈拉替尼片的相关批文、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实物照片;5、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6、申请人的香港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7、申请人香港关联公司与上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进口分销协议;8、奈拉替尼片在多个城市开卖的介绍文件(含现场照片、处方等);9、部分网站对奈拉替尼片的介绍页面摘录;10、展会照片;11、宣传册;12、发布会现场图片;13、品牌报道和点评;14、北海康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2、3为关于“caphosol”产品的信息,产品为“口腔含漱液”,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无关,证据中亦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奈拉替尼”药品使用的商标为“贺俪安”,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缝合材料”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9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缝合材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缝合材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北海康成CANbridg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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