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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36402号“cryptopunk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2: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26号
申请人:愉家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立文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8536402号“cryptopunk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商品名称权、知名作品名称权及著作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是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故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权属证明、“CryptoPunks”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2、“Cryptopunks”作品在美国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3、“Cryptopunks”作品经过区块链认证的信息及作品官网网站;4、申请人数字作品的信息及销售额、拍卖成交信息;5、媒体报道、消费者讨论页面;6、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信息、商标信息及其抢注模仿的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有大量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对作品名称及形象的商品化权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
7、申请人官网页面及历史页面;8、申请人的在先作品(网页录屏公证件);9、申请人美国注册证;10、申请人著作权受保护记录;11、以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12、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25类商品上并无在先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25类商品上并无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官网信息、版权登记信息、媒体报道、数字作品销售及拍卖信息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Cryptopunks”第3100号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ryptopunks”第3100号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申请人的上述作品已投入实际使用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销售、宣传,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该作品,从而接触到该作品。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商标权的“Cryptopunks”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Cryptopunks”或图形作为作品名称、商品名称或商标进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或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cryptopunks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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