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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42829号“小野同学 XIAOYETONGX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2:32关于第40242829号“小野同学 XIAOYETONGXU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17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漳州市腾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龙知识产权(龙岩)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0242829号“小野同学 XIAOYETO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606798号“小野” 商标、第15606797号“小野”商标、第16108829号“小嘢”商标、第16602820号“小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小野”饮料介绍及荣誉证明;2.申请人商标信息;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设计合同;4、媒体报道;5、网络宣传材料;6、线上线下销售情况、评价截图;7、类似情况商标裁定;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漳州市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上。2020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野同学”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小野”,与引证商标三、四“小嘢”文字构成、字形、呼叫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牛奶制品、果冻以外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牛奶制品、果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