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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2347号“亲赞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3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02号
申请人:陈晓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2347号“亲赞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5778号“亲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第17876583号“亲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亲赞果园”与引证商标二“亲赞”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