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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6002号“KOCH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56号
申请人:欧翠莹 委托代理人:中山汇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6002号“KOCH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9516号“KOCH”商标、第11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202139号“KOCH”商标、第16436935号“KOCH”商标、第16436936号“KOCH”商标、第21273699号“K KOCH MEMBRANE SYSTEMS”商标、第21273703号“KOCH”商标、第21273707号“KO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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