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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3161号“万向信托 拾周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1:11关于第65473161号“万向信托 拾周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78号
申请人: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3161号“万向信托 拾周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822号“萬向 W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5823号“萬向集團 WANXIANG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5816号“萬向集團 WANXI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81317号“萬向 W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21230287号“万向 W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30360号“万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234764号“万向创新聚能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11299号“万向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53434号“万向思维 IMAGINE IMAGIN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378259号“万向思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八至十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著作权证书、商标共存声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十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萬向”及引证商标五、六、七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证券交易行情;保险信息;组织募捐;产业保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高度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万向信托 拾周年及图 商标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