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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3219号“浙卤一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15号
申请人:叶海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3219号“浙卤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一号”指“第一代产品”,“浙卤一号”寓意的就是申请人的第一代卤味。因此,申请商标并未与“浙江”有直接关联,已经脱离地名含义,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浙卤一号”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浙”为浙江省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