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12687号“植卡美 Facial Jo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2:14关于第50612687号“植卡美 Facial Jo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21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芙悦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0612687号“植卡美 Facial J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9438号“JOY”商标、第263438号“快乐 JOY”商标、第15836288号“JOY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介绍;2、转让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商标注册信息;4、实体店照片;5、申请人上海公司企业信息;6、产品备案凭证;7、送货清单、发票、交易凭证、网络销售页面等;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杂志广告、广告播放监测报告、网络宣传报告、推广活动分析报告等宣传材料;10、类似情况商标案例;1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12、互联网关于“JOY 香水”的搜索列表;13、消费者对被申请人“植卡美”的投诉页面;14、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不存在不正当注册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
1、“JOY”网络释义;2、“植卡美 FACIAL JOY”、“JOY”网络搜索页面;3、被申请人介绍、荣誉证明;4、宣传使用材料;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露、化妆品、芳香精油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9期(2022年4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精油、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由中文“植卡美”及英文“Facial Joy”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植卡美 Facial Joy 商标 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