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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2240号“耐斯克NISKO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19号
申请人:广东耐斯克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2240号“耐斯克NISKO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65535号“耐斯克 NISKO”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61749A号“耐斯泰克”商标、第36595554号“耐思克”商标、第4865470号“耐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构成要素、汉字字形、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几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的抽屉;衣柜用分格收纳挂架;抽屉分格整理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的抽屉;衣柜用分格收纳挂架;抽屉分格整理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耐斯克NIS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