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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1154号“HDS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3:4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04号
申请人:浙江禾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1154号“HDS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84406号“休斯盾铝业 HOSU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50944号“豪铄机械 HO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产品图、申请人展位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HDSUO”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HOSUTO”及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HOSHUO”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液压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HDSUO 商标 浙江禾硕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