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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90034号“斛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07: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97号
申请人:安徽首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90034号“斛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并结合公司品牌战略而自行设计的原创标识,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96782号“斛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0146号“斛天下”商标、第17460147号“斛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龟苓膏;冰糖燕窝;桂圆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龟苓膏;冰糖燕窝;桂圆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斛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