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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66448号“香港房屋协会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07:39HOUSING SOCIETY 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房屋协会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66448号“香港房屋协会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422号决定,于2022年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2.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众号、百度检索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2.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个非政府法定机构,其成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政府有密切联系,在购买地块和融资方面获得政府支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市民提供房屋及相关服务。申请人已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且有效地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及申请人中文官网打印件;2、复审商标在微信公众号、《房协动态》刊物及获奖宣传展示;3、百度搜索“香港房屋協會”显示界面;4、“房协长者通”网站上长者服务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申请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从形式到内容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分析和研究、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8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被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3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页面及申请人官网页面为申请人介绍及相关活动介绍,证据2为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及其获得CGM2021年度优秀机器人流程自动化实践荣誉,《房协动态》刊物显示申请人举办的相关活动及所获奖项,证据4为“房协长者通”网站上长者服务介绍,以上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硬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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