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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99656号“超威艺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10: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10号
申请人: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州诺邦车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2599656号“超威艺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超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244878号“超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的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目录:1、涉案商标信息档案;2、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并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核准于2022年12月13日由申请人转让至绍兴钰芯贸易有限公司,故申请人具备引据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超威艺浩”与引证商标“超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未就该主张提出具体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超威艺浩 商标 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