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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49264号“usar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10: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74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美国箭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对第11049264号“usarr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42845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将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也在不断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如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必然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ARROW”商标认定文件;2、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3、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证书;4、相关媒体报道;5、销售发票、门店照片;6、广告宣传资料;7、审计报告;8、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信息;9、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10、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设计而成,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进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情形。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为由提出无效宣告法条使用不当。五、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涉案商标信息;2、被申请人网站信息;3、争议商标使用资料;3、合同及票据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除坚持其前述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外,还指出争议商标并非被申请人所独创,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是本案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且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等存疑。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注册的皮包公司,其申请商标具有明显攀附恶意。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有关被申请人的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郭银芝于2012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塑料管、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所有。
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驰字【2008】7号批复中认定“ARROW”商标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3150号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认定“ARROW”商标在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有25件商标,均与本案申请人及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名下的“ARROW”、“箭牌”、“WRIGLEY'S”等商标相关,所涉类别包括第6类、第11类、第17类、第19类等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密切关联的类别,申请人已对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彩色箭”、“净芯箭”等八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已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经查明,被申请人名下第49119110号“WRIGLEY'S及图”商标、第49145684号“玛氏箭”商标已由玛氏公司、箭牌糖类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并被不予核准注册。
5、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可知,被申请人为江苏箭牌管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经查询,江苏箭牌管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水暖卫浴洁具、陶瓷产品等的研发及销售、进出口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相关实体问题则适用2001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在2001年《商标法》中无对应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一、申请人请求对其“ARROW”商标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保护,对此,我局认为,我局对于申请人“ARROW”商标曾经在座便器、洗澡盆、瓷砖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上述认定事实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申请人在本案中仍应就其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进行举证。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仍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进而致使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要件不完备,申请人有关主张不能成立。
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箭牌/ARROW”商标在瓷砖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的“箭牌/ARROW”商标理应知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6类、第11类、第17类、第19类等相关类别申请注册了2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有与本案申请人及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相近似的“彩色箭”、“净芯箭”、“WRIGLEY'S及图”等商标,其名下多件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或著作权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而被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受让本案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usarrow”构成,完整包含“usa”,“usa”是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简称,若被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定使用在塑料管等商品上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或来源产生误认从而具有欺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usarrow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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