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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06520号“NICKELODEON SPONGEBOB SQUAREPAN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10:43关于第12306520号“NICKELODEON
SPONGEBOB SQUAREPAN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66号
申请人:北京朝太阳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12306520号“NICKELODEON SPONGEBOB SQUAREPAN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104件商标,所涉及类别跨度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必然导致商标资源的闲置,有大量囤积商标高价兜售的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申请人早在2006年4月3日就申请注册了第5255806号“海绵宝宝”商标,并且为了扩大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防御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海绵宝宝”在第3类化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但被申请人却仍然在相同商品上恶意抢注申请人“海绵宝宝”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字号高度近似的山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和质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第5255806号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合同、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明资料、商品销售发票、代理商经销合同、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全球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和网络电视领导的领导者,其名下品牌众多,包括“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忍者神龟”等,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与其实际业务相关,是为了满足被申请人商业需求的正常申请,并不存在恶意囤积高价兜售的行为,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第5255806号“海绵宝宝”商标已因与被申请人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等被贵局予以宣告无效,且裁定中认可被申请人的“海绵宝宝”图形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是“海绵宝宝”系列商标的真正权利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抢注其商标的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商标均为其原创,无任何商标与他人商标、字号相近,申请人仅罗列了《商标法》第十条的法条,并未任何实质性的论述和举例,争议商标能够标识商品来源,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反而一直对被申请人的“海绵宝宝”系列商标进行针对性的抄袭,难谓善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母公司官网资料、百度百科相关介绍资料;
2、在播部分作品的列表及其他公司官网资料、网络介绍资料、其他公司介绍资料;
3、国内合作方和商标从属许可协议涉及的部分商品列表、合作方的工商信息资料、相关协议、发票及付费凭证、媒体报道资料;
4、产品图片;
5、电商销售资料;
6、维权资料;
7、相关行政裁决书;
8、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资料;
9、动画片播出截屏及介绍;
10、有关批准文件;
11、经公证认证的版权登记资料、附录表及翻译;
12、百度百科关于“海绵宝宝”等的检索资料及图片;
13、中央电视台的有关合同、官网检索资料;
14、被申请人签订的有关播放合同及翻译;
15、有关视频平台对《海绵宝宝》的介绍和播放情况剪页;
16、其他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17、许可使用合同;
18、相关公司的商标资料;
19、申请人商标资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2日在第3类洗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7月20日。
二、申请人第5255806号“海绵宝宝”商标被本案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以商评字[2020]第000010404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23年3月13日的第1831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本案被申请人是全球广播电视、户外广告和网络电视领导的大型企业,有“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忍者神龟”等动画作品,其旗下商标数量虽然较多,但多围绕其字号、动画作品名称及衍生品所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其正常的经营所需或出于其经营储备需要,并无摹仿、抄袭他人商业标识等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有高价兜售的嫌疑,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