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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6500号“聚八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38: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47号
申请人:烟台源力德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6500号“聚八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宗教联系,不会产生宗教不良影响。申请人名下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产生宗教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超
吴彤
袁靖涵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聚八仙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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