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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11275号“商超之家SHANG CHAO ZHI J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38:53JIA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21号
申请人:邱建平 委托代理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静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52611275号“商超之家SHANG CHAO Z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人在先“SC”商标;3.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详情;4.温碧霞代言合同及授权书;5.产品销售情况及图片;6.类似情况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照相机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国作登字-2014-F-00153043《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SC STYLECOLORBEAUTY ,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邱建平,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
国作登字-2020-F-01056631《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SC,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邱建平,登记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的“SC”作品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在案证据1和审理查明2能够证明申请人对“SC”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SC”作品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且申请人曾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明星温碧霞代言“SC”产品。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争议商标是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材料,由此可知,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的“SC”作品的可能性。最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SC”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动画片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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