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19752号“enjo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39:05关于第61319752号“enjoy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6132号重审第0000004842号
申请人:惠享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6132号《关于第61319752号“enjo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3283号“仙谷·乐享荟 Enjoy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核定使用服务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上被公告撤销,已丧失在类似群3604上的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在类似群组3604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用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75944号“马上承德Enjoy Life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enjoy life 商标 惠享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