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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598995号“嗨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1: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12号
申请人:海南海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嗨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27598995号“嗨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嗨途”中“嗨”仅为表示亲切的招呼语的象声词及标识兴奋的词汇;“途”指旅途。整体表示的含义通俗易懂,完全缺乏显著性,且争议商标“嗨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申请人“海途”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电子送达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游艇运输、出租车运输、汽车出租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我局经审理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二、争议商标文字组合“嗨途”构成,在案无证据证明其整体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具体理由,亦未提交足以支持该主张的相关证据,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