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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2103号“米其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1: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88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米其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60492103号“米其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55683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2005年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名单;2、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轮胎人图形”商标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裁定书、判决书等;3、米其林公司简介;4、申请人商标注册、使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媒体报道资料的检索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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