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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87403号“RUNNING SNA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2: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16号
申请人:陈天才 委托代理人:凯鸣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长秀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6日对第51787403号“RUNNING SNA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他人已使用品牌,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二、申请人经营的商品以出口为主,尽管标记争议商标的产品未在国内流通销售,但实际上商标已经在使用,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商标授权证明、申请人股东出资详情;2、企业内部照片;3、申请人商标情况及商标注册证;4、货物出口报关单、运单;5、被申请人抢注商标情况及品牌信息;6、申请人产品包装、说明书及产品感谢卡采购资料;7、运营推广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近50件商标,其中包括“鑫洁普”、“川柏脂”、“嘉莫”、“揽梦”、“笛草集”、“南袖”、“美尔络”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共申请注册近5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鑫洁普”、“川柏脂”、“嘉莫”、“揽梦”、“笛草集”、“南袖”、“美尔络”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三、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RUNNING SN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