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089771号“AOBADING奥霸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3: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65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宏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5089771号“AOBADING奥霸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奥普”“AUPU”商标是臆造词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109444号“顶霸”商标、第730979号“奥普”商标、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第3338907号“奥普”商标、第5663506号“奥普”商标、第6294797号“奥普”商标、第7972068号“奥普”商标、第46651459号“奥普”商标、第50209218号“奥普”商标、第50326970号“奥普”商标、第36565813号“奥普”商标、第8028178号“奥普AUPU”商标、第13599446号“奥普凉霸”商标、第45433832号“奥普浴霸 因为专业 所以安全”商标、第6820616号“奥普集成吊顶”商标、第1803772号“A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奥普”“AUPU”商标使用至今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全国消费者熟知,并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混淆和误导,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奥普”“AUPU”企业资料、驰名商标认定记录;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销售情况相关证据;
3、宣传推广证据;
4、相关新闻报道、维权记录;
5、在先裁定、相关案例;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7、在先裁定书、处罚决定、判决;
8、在先商标、相关新闻报道、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也未侵犯驰名商标的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也并非恶意注册行为。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申请后大量宣传、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没有欺骗消费者,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页展示、产品说明书、销售对话截图、订单支付界面、产品送货单、销售订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侵犯申请人“奥普”商标专用权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奥普”商标的一贯恶意。申请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证书、撤销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在“智能晾衣架”产品上的相关宣传。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二至十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或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消毒设备”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八至十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于后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消毒碗柜、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奥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AOBADING奥霸顶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293571号“Bella Belle 貝拉貝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