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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3571号“Bella Belle 貝拉貝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3:00关于第1293571号“Bella Belle 貝拉貝兒”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6002号重审第00000048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6002号《关于第1293571号“Bella Belle 貝拉貝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贝拉贝尔旗舰店产品交易快照的公证书显示指定期间之后的三天,申请人授权经营的贝拉贝尔旗舰店销售了多笔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袜子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743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裤袜;袜”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该三年期间与本案的指定期间存在较大重合。虽然前述证据销售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三天,但考虑到销售量较大,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需要对此作出相应的销售准备,指定期间与在案证据显示的销售时间临近等情形,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和连续使用程度,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贝拉贝尔旗舰店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截图,以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已经达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裤袜;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蒂巴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9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7月13日止。经核准于2006年11月7日转让给京瑶有限公司(JINN YO CO.,LTD.),又于2009年9月21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裤;奶罩;裤子;围裙(衣服);耳套(衣服);围兜;婴儿纺织品尿布;游泳衣;游泳裤;鞋;帽子(头戴);手套;围巾;领带;领结;头巾;腰带;皮带(服装用)”部分商品上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94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袜;袜裤”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袜;袜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谢乐军
牛敏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Bella Belle 貝拉貝兒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