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180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3:20关于第666180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35号
申请人:沛县创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8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98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47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META 商标 沛县创佳商贸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