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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29381号“曼松顶上乾隆贡茶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3: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65号
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倚邦庄园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4829381号“曼松顶上乾隆贡茶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明知“曼松”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注册行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性。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证明文件;2、商标注册证;3、林权证;4、媒体报道;5、宣传情况;6、判决书;7、案例信息;8、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茶;冰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以茶为主的饮料;茶叶;袋泡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曼松顶上乾隆贡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