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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7095号“2KI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98号
申请人:河南贰仟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7095号“2KI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94323号“KI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所经营的“轮胎及相关产品”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差异显著,在实际经营当中,“轮胎”与“摩托车”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都存在明显的差别。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贰仟家”系列商标的品牌延续,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2KILO”与引证商标文字“KIL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2KIL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