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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02080号“喜喜·零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4: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52号
申请人:山西慧能坤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欣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2080号“喜喜·零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2729号“喜及图”商标、第30992424号“喜喜 DAHNIQ及图”商标、第30788721号“喜SILOCKE 喜SILOCKE及图”商标、第51532004号“智 喜喜精选及图”商标、第65232945号“囍及图”商标、第65855595号“囍及图”商标、第58796128号“喜喜螺蛳”商标、第66244081号“金喜喜”商标、第49652810号“囍及图”商标、第59000687号“囍 天囍巢TIANXI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2年8月16日止,该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五、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八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或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喜·零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九、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喜喜·零食 商标 山西慧能坤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