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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6773号“WAVE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6: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55号
申请人:湖南巨浪犇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6773号“WAVE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照片及对外招聘宣传材料、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由“WAVE”和“BEST”两英文单词组成,可译为“波最好的”,作为商标使用在互联网广播服务等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WAVEBEST 商标 湖南巨浪犇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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