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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238495号“Booscc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6: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72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宁建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对第48238495号“Booscc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近30年,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6982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6556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等系列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德国雨果博斯公司良好商誉和“BOSS”驰名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专卖店列表;
3、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4、雨果博斯集团官方中文在线商店www.hugoboss.cn网页打印件;
5、图书馆关键词检索报道列表及部分报道;
6、品牌宣传活动的报道;
7、互联网对BOSS系列品牌儿童慈善事业的报道与介绍;
8、胡润研究院《2015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
9、雨果博斯集团BOSS系列品牌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10、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1、《中国工商报》题为“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件”的报道;
12、2010年5月《中华商标》杂志中有关典型案例的报道,以及“中国商标网”有关该案例详细介绍的网页;
13、中国消费者将“BOOS”或含有“BOOS”的品牌当成了申请人的“BOSS”误认误购的证据;
14、在先裁定、判决书;
15、被申请人名下第49648571号商标信息打印件;
16、百度百科关于“手杖”的介绍;
17、被申请人名下个体工商户及公司的相关信息打印件;
18、部分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并且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良好的口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业务需要,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仿皮革”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Boosccto”,与引证商标三、四“BOSS”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裘皮、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包;仿皮革”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Booscc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