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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8313号“这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84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8313号“这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有特定的创意内涵,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第28032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公告等信息;关于“这街”的检索结果、新闻报道;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信息;荣誉证据;百度百科介绍;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这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