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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4648号“收裕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39号
申请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94648号“收裕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的中文词组,在含义上与指定使用的农药类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并无任何关联,也没有描述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能够标识商品的来源,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收裕优”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收裕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