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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5330号“ELÈ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8: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玛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5330号“ELÈ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45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产品代理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肥皂;洗发液;浴液;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口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并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以“ELENE”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实物照片;2、产品代理合同;3、付款证明材料;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5、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产品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广州交易会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站介绍;申请人第14807461号“易彼艾思”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于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肥皂;洗发液;浴液;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口红”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仅能证明香港柏丽代理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产品代理合同,难以证明显示复审商标的商品已经投入市场并实际使用的事实。证据3、4、5、6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肥皂;洗发液;浴液;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口红”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洗发液;浴液;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口红”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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