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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5738号“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4:49: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53号
申请人:广东南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5738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77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存在地域及行业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截图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建筑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提供建筑信息、建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李焱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A及图 商标 广东南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